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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2日10: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建)“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全部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收费标准的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上规定,出自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另外,《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也将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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