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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保护风景名胜 违法者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2日10: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冉多文)未取得风景区建设审批书,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要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属于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近日山东省出台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和宗教、林业等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刻字立碑、捶拓碑碣石刻和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不得
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不得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不得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违反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否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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