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7日,国家计委颁布第15号令,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标价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手段,并列举了当前市场上存在的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
下列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昨天,市物价局有关专家还就市民关心的其中有些现象进行了解释。
买一送一,要送真材实料
“买一送一”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送品,令消费者叫苦不迭。《规定》称: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据此,专家认为,《规定》正式施行后,价格主管部门遇有上述类型的投诉,一旦确定商家所送商品为假劣商品,即可以价格欺诈行为处理。
谎称“政府定价”属欺诈行为
据悉,一些商家在消费者质疑其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时,往往以其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为挡箭牌,称“这是物价局定的,有问题,你找物价局去”。对此,物价部门却是有苦说不出。据悉,到目前为止,市场上约95%以上的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5%列入政府管理范围。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物价部门只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并不参与实际定价。
即将施行的《规定》明确指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据此对其处罚。
虚构价格将受处罚
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一些商家在促销商品时常常借此招揽顾客。明年起施行的《规定》明确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于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专家解释,如果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发现商家以虚构原价进行欺诈,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商家降价前的交易票据进行检查核实,如果系虚构原价则可依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记者肖健实习生刘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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