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都说价格上面名堂多,一件衣服今天标价160元,明天改成180元了,还说是打了8折;说是“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件皮衣,送一本小日历。昨天,国家计委公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种虚假的、模糊的定价必须叫停了。
此次公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标价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手段,并列举了当前市场上存在的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形 式,如:虚假标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虚假降价行为、虚假折价行为、虚夸标价行为、低价标价高价结算行为、质价量价不符行为、假冒政府价格行为等。有关专家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新规最实用的部分就是对价格欺诈的详细“名词解释”,这有助于帮他们分辨打着“优惠”幌子的价格陷阱。
新闻读读 价格欺诈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记者耿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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