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来宁参加“入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研讨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宁望鲁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要做到与国际接轨。
宁秘书长认为,首先应该完善法律制度,用立法确立消费者保护的标准,使之尽早达到国际通行的保护水平。比如转基因食品,中国农副产品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低,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国外公司就可以很顺利地将这种农产品销售到国内。再比如此前发生的“三菱帕 杰罗”事件,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召回制度,尽管经过谈判,三菱公司同意按照国际通用的规定召回7.2万辆汽车,但也提醒我们,法规的不完善会令维权困难重重。另外,过去我国的行业立法较多考虑的是国家利益、行业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利益。入世后,国内许多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将要与国外企业一起参加竞争,靠牺牲消费者利益来保护本行业利益是不可能长久的,这部分法规也应该有所改进。
其次,消费者保护方式也要实现国际化。我国传统的民法和现行的刑法在处理损害赔偿和处罚问题时,在许多场合下已显得无能为力。一是损害赔偿要消费者提出证据,在生产环节密集、商品结构复杂的今天,要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建议法院适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二是尽快解决小额纠纷问题,现在“1元钱官司”越来越多,但诉讼成本过高也影响了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建议设立小额纠纷裁判法庭,运用特别程序以快捷方式处理消费纠纷。(居上 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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