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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高校毕业生大开“绿灯”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2日15:59 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邱璇)随着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扩大,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工商局、地税局日前拟联合出台一些新政策、新措施(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以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新措施包括:为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历、应届毕业生,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认定,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免缴两年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毕业生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对当年安置待业人员
(含大中专毕业生)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凡到广西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可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直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时间计入工龄,并直接享受相应定级工资待遇。

  对自愿到广西工作的区外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即允许先到城市或城镇办理常住户口,其落户不受年龄和工作时间限制;也可按本人意愿先将户口落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流动人员集体户”上。

  对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凡人事关系交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给以保留身份,并按规定办理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等手续,工龄从到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之日算起。凡不报到和不实行人事代理的,其上述关系不予认可。

  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广西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在一个月内回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报到,其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各级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流动人员集体户”或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家居农村的毕业生,保留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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