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陆萍 记者刘建)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借离婚放弃财产,从而逃避所负债务的离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原审撤销离婚调解书的判决。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1998年,张某曾因欠款被徐汇区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该债务一直没有清偿。1999年取得上海市区桂林西街某处房屋的公房租赁凭证。1999年6月,李 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李某携女儿居住桂林西街房屋内,张某放弃房屋居住权,也不要求房屋补贴款。今年3月,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虹口区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认为原离婚调解协议的答成是张某为逃避所欠50万元债务的规避法律行为,故撤销原离婚调解书中有关条款,判令李某携女租住桂林西街房屋,并给付张某住房补贴8万元。判决后,两人均提出上诉。张某坚持放弃房屋居住权,不要补贴款。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欠50万元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张某既不履行债务,又借离婚之机放弃依法应得的房屋居住权或房屋补贴款,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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