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搜身持续时间有多长?
女工:9月28日上午10点,李淑梅和肖惠子将我们带到三楼厂房,要求我们脱光衣服,连内衣内裤也不允许穿。我们女工表示不能接受,僵持了几分钟后,在肖惠子和李淑梅的一 再威逼下,我们被迫慢慢地脱下自己的衣服……整个搜身活动,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半小时。
厂方:搜身只持续了30分钟左右,并不是女工们所说的两个半小时。
搜身地是否公共场所?
厂方: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而在搜身地厂房里面,当时只有16个人,而且都是女性,厂房门窗紧闭,这怎么能叫公共场所呢?
女工:裸体搜身所在的三楼是厂房,不是私人住宅,工厂员工都可自由进出。这间厂房都是玻璃门窗,从外面可以看得一清二楚,而且我们脱衣检查时,房门虚掩,这和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区别。
是强令裸体还是自愿脱衣?
女工:当时,我们在极度恐惧中由李淑梅和肖惠子带到三楼。李淑梅首先叫我们把手举起,然后一个个地将我们全身上下都搜了一遍,没有什么结果。随后,肖小姐和李淑梅一再威逼说:“不脱下衣服就不准出厂房。”
厂方:肖惠子等人并没有强迫搜查女工的身体,是女工们在自愿的情况下脱掉衣服的,并且肖惠子等人只搜查了女工们脱下的衣服,没有接触女工的身体。
拿了3000元就算调解完成?
厂方:搜身事件发生后,厂方及时采取了有力措施予以补救,并于第二天与15名当事女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包括3点:一是厂方以书面形式向女工“公开致以万分歉意”;二是发给当事女工每人慰问金人民币3000元;三是当事女工留厂工作,厂方今后不能打击报复。包括李广福、易秋香和顾顺兰在内,15名女工亲自在协议书上签名按上手印,当场领走了3000元慰问金。这笔慰问金实质上就是厂方支付给女工的精神赔偿金,这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就搜身事件调解达成协议并付诸实施,完全合法有效。
女工:所谓“协议”只不过是厂方单方面发布的一页声明,事前根本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只是证明领取了厂方3000元慰问金,这笔慰问金不是厂方自称的“精神赔偿金”,“协议”更不能看作是厂方对我们作出的书面道歉。本报记者苟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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