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作出一审判决。东城区交道口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饮食中心工作人员周小勇、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民刘于好分别犯有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周小勇、刘于好伙同他人于1996年至2000年初,谎称可以帮人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伪造了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后,提供给陈某、崔某等37人,骗取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周小勇等人还伪造假结婚证2张、假居民身份证10个。
周小勇谎称自己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可以提拔干部,声称要提拔张某,并要走了张的简历和照片。后周小勇私刻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印章,伪造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提供给张某。周小勇骗取张某人民币5000元。
北京一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后,该公司负责人通过他人找周小勇帮忙把被查封的财产解封,周小勇称可以办这件事,后被告人周小勇、刘于好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伪造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后,使用上述印章伪造了《暂缓执行书》等4份国家司法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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