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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人民医院认为:婴儿死亡属“不可抗力”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4日16:40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8月24日电(记者刘伟 阮兴 王勉)8月21日,本网对广西一婴儿死亡案件进行了独家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反响。广西区人民医院的一位负责人昨天表示,婴儿死亡缘于不可抗力,医院没有过失责任。

  广西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谢小龙对记者说,医生完全依法遵循医疗规范进行救治,对婴儿病因的诊断超出了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他说,8月4日,婴儿的母亲潘思伟出现胎
膜早破,医院通过观察发现,没有感染迹象,等待自然分娩。当天婴儿出生,按现有的医学技术检查,孩子身体比较健康。第二天,婴儿出现发热,医生首先进行了物理降温,后又点滴了青霉素,使用了抗生素,并进行特护。当晚,婴儿出现呼吸困难,会诊后被转到小儿科。婴儿经过采取抗休克疗法,病情又稳定下来,但很快转到广西区妇幼保健医院。8月7日,婴儿在广西区妇幼保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谢小龙主张,婴儿死于广西区妇幼保健医院,应追加这家医院为共同被告。原告只申请查封区人民医院的病历而不查封广西区妇幼保健医院的病历,这是对他们的不尊重。

  他认为,婴儿的死亡是由于她自身发育上有缺陷,是从母体上带来的,造成这种缺陷的原因目前的医疗水平难以检测。婴儿从出生至整个抢救过程,医院都遵守医疗规范,抢救及时,至于是治好还是恶化,不是医务人员所能控制的。医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行为上没有过失,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婴儿的死亡没有构成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为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病历和病史中的种种疑问,谢小龙认为,家属和律师不懂医学常识,纯属咬文嚼字。原告的代理律师李勇鸿则认为,广西区人民医院提出的这些理由站不住脚。原告不起诉妇幼保健医院,是因为婴儿在区人民医院受到误诊和延治。他说,医院不承认医疗过失,硬说家属、律师缺乏医学常识,这是在糊弄家属、律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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