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生华) 陕西省商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丹凤县政府诉两企业违法售、运氰化钠翻车泄漏污染案作出判决,丹凤县政府获赔680万元。
1999年7月,司机胡宝林与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四方金矿公司签订合同,从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往该矿运输液体氰化钠。四方金矿供应科长杨品生擅自安排无危险品运输证的司机胡宝林运输氰化钠。9月中旬,胡在杨的催促下又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邓小琦与他一起 到湖北枣阳市运输氰化钠。湖北金牛公司销售经理张国井,未对胡、邓二人的运输资格进行审查,就违规批准将氰化钠发给二人。胡、邓驾车返回时行至陕西省商洛地区丹凤县境内,因严重超载而翻入路边丹江支流铁河,造成丹江流域严重污染,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一百八十八万余元。
今年5月,商洛中院以运输危险品肇事罪终审分别判决胡宝林、邓小琦、张国井有期徒刑5年至3年。
随后丹凤县政府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牛公司、四方金矿和胡宝林、邓小琦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商洛中院判令湖北枣阳市金牛公司赔偿丹凤县政府环境污染损失费692.5万元,陕西宝鸡市凤县四方金矿赔偿129.84万元,胡宝林、邓小琦赔偿43.28万元。
商洛中院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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