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11月26日消息:近日,杨兵、李菲因名誉侵权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已有结果。
案件事实:2001年4月15日,上诉人杨兵、李菲夫妻二人在本市某桑拿广场洗浴后,身穿睡衣在休闲厅休息时,适遇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对该桑拿广场进行扫黄突击检查,并将上诉人杨兵、李菲二人摄入镜头,后将此镜头在案与法栏目中进行播放,播放时未对该镜头 进行任何说明。
新丝路热线消息称,上诉人杨兵、李菲认为其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侵权造在的后果不相当,要求电视台在案与法栏目中向上诉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共12万元人民币。
最后本案经审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乌市某电视台在案与法栏目向杨兵、李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乌市某电视台赔偿杨兵、李菲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上诉人李菲、杨兵承担。
看到这里,也许大家悬着的心也该落下来了,必竟这正是我们所期盼以久的结果。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制文明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大家已经能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精神赔偿金的数额,但是此判定结果已充分反映出今后有关民事赔偿有利补充的迫切性和大家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方面的重视程度。
到此为止,这起名誉侵权案已落下帷幕,究竟今后有关民事赔偿会如何完善,大家都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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