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连日来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情况的报道,引起天津市卫生局高度重视。今天上午市卫生局下发通知,重申《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各医疗单位自觉监管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把好第一道关。
《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按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正常渠道、由单位统一组织定购,严禁科(室)自行购入,防止伪劣用品进入临床;医疗卫生 机构采购一次性医疗用品时,须向生产经营者索验由省级以上卫生和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有效证件,以及相关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必须查验包装上是否注明《卫生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使用说明等,凡是标注不全、标注不清、标注的内容与原登记不一致,或者产品存在问题的, 一律不得购入;各医疗单位须设专人负责定期抽检,并按规范进行消毒,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坚决停止发放使用; 建立用后毁型处理制度,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等使用后必须消毒、毁型,由专人负责回收,按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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