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陈娉舒) 我国将对采矿权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一些原来由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其采矿权的审批将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上指出,目前部分省份将34种重要矿产的零星、分散资源的采矿权审批权,放到市、县级管理机 关,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凡做出这样规定的地方应尽快予以纠正。今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属于国土资源部依法授权管理的煤矿、有色金属矿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主要矿产的采矿权申请时,需依法严格认真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再按法定程序登记发证。
田凤山强调,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新办矿山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不得露天采矿,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同时,今后凡是审批在矿产集中地或大中型矿产地附近新设立地方小矿,应当从严控制,不得将适合于大中型规模开采的矿产地分割,不得因小矿山的设立而影响大中型规模矿山企业的开采。需要批准新建小矿山的,应当在批准前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国家还将加快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凡是可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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