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时标通 讯员任宣)经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昨天上午正式提交第九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此举表明,在社会上曾多次引起争议的“收容遣送”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解决。
广东省民政厅厅长许道生指出,目前广东省在收容遣送工作中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收容人员数量多且每年增幅大,任务越来越重;二是收容对象变化大,流浪乞讨人员减少,“ 三无”青壮年人员增多;三是收容遣送经费严重不足。三个问题致使目前收容工作“收容难、管理难、遣送难”的局面。
目前广东省执行的收容遣送政策依照上世纪80年代初有关的中央和地方法规,已明显不适应新情况。
新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收容对象主要为六类人。这六类人是:流浪街头乞讨的,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或智力严重缺损的,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被拐卖获救的未成年人且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此外,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中,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不收容,对危重病人、急性传染和精神病人,应先被送往指定医院先行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才送收容。
二、明确被收容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该规定按照一贯做法再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同时,比照国务院关于“遣送经费应由被收容人员流出地政府负担的原则”精神,该规定中明确了跨市、跨省遣送收容人员所需的经费,由收容地政府承担,并按照“费随人转”的办法支付给协助遣送的市、县。
三、明确被收容人员的权利。被收容人员对收容、管理、劳动教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收容人员中老、少、病、残等“救助对象”,有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认领的,可凭有效证件或证明认领;被收容人员在收容遣送过程中(包括待遣就医)死亡的,要由法医作死亡鉴定,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或监护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只有在无人认领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才能按无名尸体处理。
四、明确了收容遣送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员违规的处理。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对有下列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收容、随意抓人;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人员;私自检查被收容人员信件、扣压被收容人员申诉信和控告材料;调戏女性被收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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