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26日宣布:《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做的事情”及违规需负的法律责任等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省食品工业发展迅猛,食品生产经营户已从1982年的11万余户发展到2000年的26万余户,食品从业人员达82万多人。与此同时,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也不容忽视:一 些老的污染物如砷、铅、镉及常见致病菌污染等依然存在,新的污染物如二恶英、致病大肠杆菌O—157等又接踵而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暴利,用工业石膏甚至废石膏制作豆腐,或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吊白块,用甲醛等非食品用化学品浸泡水发动植物产品,在减肥类保健食品中加入有损心脏功能的食欲抑制剂等,种种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制定较之《食品卫生法》操作性更强的我省食品卫生地方法规已成为迫切需要。
新出台的食品卫生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食品卫生基本“规矩”、严禁的违法行为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针对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毒米”、“毒油”及用甲醛等非食用化学品处理的各种食品及其原料问题,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非食用化学品处理的粮食、油料、水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针对中秋前后月饼陈馅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品”;条例还对注水掺水食品、死亡的动物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等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食品摊贩的管理在我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难点。条例针对食品摊贩普遍存在的诸如人员健康、个人卫生、加工过程、加工设施等突出问题作出了6条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除了明确规定“严禁做的事情”外,条例对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常便于执法人员操作执行。(蒋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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