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1月28日电(原碧霞、尹天玺) 日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副庭长何福才受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何福才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50余万元。
据检察机关查证,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何福才利用担任运城中院执行庭副庭长的职务,执法犯法,大肆收受当事人财物。2001年3月,何福才在办理稷山县徐财水申请执行运城 市计委欠款一案时,先后3次收受原告徐财水代理人罗丽华现金16000余元。在明知被执行人错误的情况下,擅自将运城市计委用于“十五”规划的专项款20余万元强行拨给徐财水。案发后,运城市纪委、盐湖区检察院对其进行联合调查,发现何福才在其负责的27个案件中,竟有9个案件有受贿事实,其受贿的名义多种多样,如“借款”、“补交执行费”、“感谢费”、“分取执行款的零头”等,甚至还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福才利用办案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有40多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50余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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