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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享有随意撕毁合同的特权吗? 政府部门更应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8日13:29 法制日报

  李长义是勇敢的,因为面对强大的政府机关,他敢于无所畏惧,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李长义又是困惑的,因为他的对手原本是诉讼被告,但摇身一变却又成了威严的执法者,反过来要将原告置于死地。在中国的法律中,难道行政执法真的可以对抗司法吗?难道政府享有随意撕毁合同的特权吗?

  看来,我们仍有必要翻开宪法和法律,重温一下法治的真义和诉讼的原则。我国宪法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被告,开平区政府和区煤管局当然有义务遵守法律,执行法院的裁定,而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法院裁定的执行。尽管被告是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但在民事诉讼中仍然与原告一样,是平等的诉讼当事人,不享有任何特权,更不得以所谓的行政执法对抗司法裁判。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必须采取某种措施,也应该等到司法程序终结后进行,这是法治国家司法最终原则的最起码要求。

  从被告抗拒法院裁定的事实看,其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因为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是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连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都拒绝执行的机关,怎么可能去忠实执行其他的法律规范呢?所以,贯彻依法行政原则,首先是要消除政府机关的特权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防止利用手中的行政权损害广大民众的利益。

  本案带给我们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是不是政府违约可以免除责任?众所周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合同一方是政府,也不享有违反合同的特权。当双方的纠纷闹到法庭,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时,政府机关更应该冷静克制,而不能无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利用手中的权力妨害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以期获取本部门本机关的利益。如果我们的政府连法院的生效裁定都弃置一旁,甚至公然抗拒,那么,还奢谈什么依法行政呢?如果我们政府机关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失信于民,那么,它还靠什么来履行职责、服务大众呢?看来,李长义的困惑又何尝不是我们的困惑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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