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7日以“房屋产权难过户,购房业主诉公堂”为题报道的浙江省临安市购房业主吴云珩诉临安市政府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临安市法院重审(本报对此曾做连续报道)。11月15日,临安市法院开庭重新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市政府认为,原告不是政府发证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原告不 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属民事纠纷。原告则指出,正是被告向锦江集团发证,导致原告在合法购得该证属内的房屋并办好一切应办的法定手续,交纳了一切应交的费用后,拿不到应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正是被告行为的相关者,怎能说不具备主体资格。临安市法院一审时,杭州市中院裁决时,均已确认了原告的主体资格,如今再提出这个问题,属节外生枝。
关于临安市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向锦江集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举出锦江集团的申请书、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原告指出,办理新建成的房屋产权证明依法必须具备建设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交付使用证明等文件,而锦江集团申请产权证明时,这些必备的条件它一条也不具备,政府的办事部门不详加审查就把产权批给锦江集团,显然是未做到依法行政;相反,锦江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是具备这一切条件的,它也是依此出售房屋的,临安市政府却不向它发证,致使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记者参加了今天庭审的全过程。通过听取举证、质证以及几轮的辨认,感到本案的事实越来越明朗,原告的主体资格应该说不成问题,而被告的行政行为确是值得依法考究的。案件如何结局,有待法院的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并将结果报道给读者。(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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