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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应在秩序上落实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8日13:29 法制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建议说,将现行宪法通过的日子,即12月4日定为“宪法日”,在这一天举行有关宪法的庆祝活动,必将有利于宪法观念的强化。他说,设立“宪法日”决不仅仅具有象征意义,许多国家都有“宪法日”,而且其地位和“独立日”或国庆节一样重要。

  曾先生从事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长达四十年。作为一个学者,他目睹了新中国成立后
几部宪法的制定及修改。他说,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在形式上坚持了宪法的规范性,在实施状况上要大大强于过去几部宪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自这部宪法颁布实施以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但他同时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崇高的尊严,客观地说,我国宪法还没有达到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而仍然有效,一些人特别是公共权力机关的某些做法与宪法精神相抵触;一些单位或组织的做法与宪法是格格不入的。总之,统一的宪法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宪法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法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他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全社会和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还没有树立宪法观念或者正确的宪法观念;二是宪法的规范性不够;三是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宪法适用的机制不健全。

  马克思说过,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宪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国家权力和列举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不仅体现了广泛性,而且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曾宪义认为,仅仅通过普通的法律诉讼,公民的宪法权利并不能得到完全的有效保障,这就需要为公民的宪法权利设置宪法保障和宪法救济方法。在我国,宪法救济方法相对比较薄弱。应该在坚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督权的前提下,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要在程序上有所明确:一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违宪的具体审查程序,即由哪一个机构具体受理;二是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如果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就可能出现不受理,或者因申请太多难以应付的情况。只有在程序上得到落实,宪法的权威性才能体现出来,公民的宪法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最后,曾先生重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应当具有最高权威。宪法如果没有权威,不能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就不能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也就不可能建设成法治国家。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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