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是为了培植人理性的法治观念,本质上是改造人主观世界的工作,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它与道德教育相辅相成,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普法的一切工作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结合,必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把人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是由普法教育的性质、任务、对象与目的决定的。法律是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在我国,它必须为实现绝大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法律不仅为人民的权利提供了制度依据,而且为其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毫无疑问,普法工作的一切课题都应当由此产生,如果脱离这些根本宗旨,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的之矢,因而也就失去其意义和生命力,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此其一。其二,普法教育本质上是做人思想观念的工作。但人的思想与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与每个人现实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实际生活中,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思想认识不完全相同,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纠纷和思想问题。这些矛盾和认识问题虽然是以思想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其根源却在经济利益和其它实际利益。惟有结合这些实际问题进行普法教育,才能从根上解决人头脑中的思想问题。
二、坚持与人的利益结合,有利于发挥普法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自身工作的发展。第一,有利于调动社会主体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主观能动性。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每个人以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而且当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运行中产生利益冲突时,要求有公知公认的权威性规则———法律予以调整,平衡利益冲突。这就为普法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大力弘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意识、公民意识,在全社会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使人们学会在法律的指导下生活,必将能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个性张扬和潜能发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有利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开展普法教育,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弊端,依法妥善处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第三,有利于动员人们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中国进入法治社会最深厚的力量在于民众。吸引亿万人民群众的热情参与的关键,在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给他们带来明显的切身利益。普法是开启民智的事业,首选“利益”作为普法工作的切入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三、与人的利益相结合,普法工作必须做到审时度势,适应新变化了的形势。首先,普法工作须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熟悉教育对象,摸清人们的思想脉搏,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及其领导应当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过程中获取决策所需的第一手材料,决不能照猫画虎,满足于文件部署、会议传达,“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其次,在反思的基础上,更新工作方法,赋予“四五”普法新的内涵。要在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上下功夫,改变以往偏重对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予以注解和灌输的填鸭式教育,以及法制宣传中存在的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权利,重说教轻启发,重儆诫轻素养的倾向,切实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权益的素质。而在内容上,则要突出与公民权利、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近年来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过程中,以权利为本位的旗帜愈益鲜明,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例如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赔偿法等的出台,无不强烈地反映了立法的价值取向。把立法的精神延续到普法之中,是法制宣传工作者神圣的职责。
再次,以制约权力的法治原则为核心内容,促进依法治理各项实践活动在较高层次上发展。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着眼于弘扬权利、制约权力以及维护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把普法与执法、与依法治理融为一体,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来开展,做到学习一个方面法律法规,解决一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健全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一项事业依法管理,增强普法的实在效益,激发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
至此,笔者建议,今后检验普法工作的成效,应当在现有评估体系中增加利益的标准和尺度,既看普及法律法规的数量、参学的人数,更要关注它对于启发民智、实现人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大小。 (作者单位: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施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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