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是广西财政收入的十强县,也是广西财政增长最快的县份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但遗憾的是,南丹县政府却让当地的执行法官很难堪,在4个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该县政府无一主动履行。
法律面前谁都不能特殊,任何人都应该不折不扣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月20日开始,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执行小组在南丹的执法行动,又一次实践了这一信条 。在这次联合执法行动中,长期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南丹县政府被强行搜查财务室,强行划拨250万元的款项。
办“空壳”公司,政府被判连带清偿巨款债务
1994年9月,南丹县政府下文,成立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南丹县公司,由南丹县政府出资500万元作注册资金,但是,出资人南丹县政府没有履行出资人的义务,没有注入注册资金。经查,该公司当年10月的实际资本为零,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因此,南丹县政府在该公司与柳州压缩机总厂、个体户龙其彪、建行南丹县支行、柳州铁路物资器材总公司的联营、借款、劳务等纠纷案件中,承担直接或连带偿还共500多万元的债务。
去年5月以来 ,4起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向南丹县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得到的回答是“还在研究”。由于上述4案申请人在长期等待中忍无可忍,纷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今年2月,申请人柳州压缩机总厂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监督执行,并向自治区人大有关部门反映,区人大内司委向广西区高级法院发出督办函件,要求监督执行。
9月25日,广西区高级法院曾组织联合执行人员赴南丹县。当时南丹县发生震惊全国的“7·17”特大透水瞒报事件不久,县里的原班领导大部分相继被审查,临危受命从外地调来的领导到任时间不长。基于这种特殊的情况,联合执行组同意南丹县政府领导提出暂缓一个月执行的要求。一个月过去了,执行法官与南丹县领导交涉,该县分管领导要求11月5日前答复,然而,这一期限又过去了,依然没有答复。广西区高级法院联合监督执行组负责人、该院执行庭副庭长华逸培接受采访时说:“再等,我们已无法向法律交待了。”
11月19日,他受命带领联合监督执行组再赴南丹。
苦口婆心谈了两天,却没有结果
此次行动由广西区高级法院联合柳州市、河池地区中级法院的执行人员组成。11月19日晚,全部参战人员到达南丹。
11月20日上午8时,联合执行组14人赶到南丹县政府办公室,该办的工作人员说县政府主要领导已外出开会,执行人员约定当天下午与该县领导会谈。
下午的会谈一开始,联合执行组组长华逸培详细介绍了柳州空压机总厂等申请执行该县政府4个案件的情况,并且介绍说:申请人柳州空压机总厂已有500多职工下岗,在岗的也只能发放70%的工资,很困难,要求尽快履行。个体户龙其彪申请执行的是劳务欠款,标的是48万多元,因南丹县政府不如期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龙不能按时支付民工的劳务费,民工们在两年多来时常持械上门索债,打烂龙家物品,致使龙有家不能回,长期在外躲债。特别是民工们知道龙其彪胜诉而南丹县政府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后,多次要求龙带领他们到县政府“评理”,此案属紧急执行的案件。
华逸培还说,考虑到县里的实际困难,执行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要求南丹县政府此次要履行上述两案执行标的的一半即80万元,余下的和另两个案件300多万元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南丹县政府要作好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偿还,使4个案件都做到有着落。
南丹县政府的领导表示,新官要理旧账,欠的债是要偿还的,但能履行多少,要集体讨论。
次日,执行人员与南丹县政府领导又进行了两轮会谈,但南丹县政府表示只能履行55万元,并以减去20万利息作条件,同时要求余下债务到明年4月以后才能继续履行,遭到联合执行人员和申请人的拒绝。
搜查财务室,发现不明巨款
11月21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柳州空压机总厂的代表发言时指出,执行人员此前查封的7部车辆,这次来一辆未见,南丹县政府是否有故意隐藏财产的行为,要求执行人员予以核实,并提出查看该县政府的财务账册。
面对这一情况,联合执行组组长华逸培宣布:一、发出搜查令,立即搜查南丹县政府财务室;二、核查南丹县政府领导使用的车辆状况。执行人员分两组同时进行。
南丹县政府的财务室设在该县办公大楼的第四层,执行人员赶到后,立即命令财务人员交出所有的账本,打开所有的保险柜和抽屉。
从财务室里,执行人员查到了1万多元现金、两张现金信用卡和4个账户,其中一个账户里存有460多万元的巨款,户名是南丹县体育事业局,还发现另一账户中有35万多元余额。
一个县级的体育事业局只有寥寥数人,为何存有如此大的巨额现款,这引起执行人员的怀疑。搜查完成以后,执行人员对此进行初步调查获悉:原来,联合执行人员9月25日前去执行以后,南丹县政府为了不让执行人员查到财务的真实情况,把所有的款项都打入南丹县体育事业局的账号,该账号内所存的款项县政府可以支用。
执行人员当即扣下南丹县政府部分财务账本和印章及现金信用卡等。
追加裁定,强行划款
发现巨款和初步核实以后,联合执行人员认为,南丹县政府不主动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并在财务账上“做手脚”,造成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事实,不仅应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必须及时确认南丹县体育事业局名下巨款的性质,以便依法划款还债。
21日下午,联合执行人员返回河池,与河池地区中级法院领导进行紧急协商。22日上午,河池地区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带病从医院回到办公室,与联合执行组进行讨论,一个多小时后达成了共识,并于当日下达一份裁定书。
该裁定追加南丹县体育事业局为第三人,并确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南丹县人民政府以南丹县体育事业局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了一个账号,该县政府的有关款项汇入该账户,由南丹县人民政府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控制和支配。故该账户资金名为第三人南丹县体育事业局所有,实为被执行人南丹县人民政府占有使用,被执行人南丹县人民政府此行为纯系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裁定:“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南丹县人民政府存放在第三人南丹县体育事业局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11月22日下午联合执行组再次赶往南丹,经向有关银行查证后,从南丹体育事业局名下划拨了250万元的现款到广西区高级法院。(韦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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