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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者判赔8万元 “胡同游”不能随意克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8日15:4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姜庶伟)备受关注的北京“胡同游”侵权案,昨天在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克隆“胡同游”,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法院判决此案的主要依据是:“胡同游”属于知名服务,不能随意克隆。

  北京胡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后,开始推出“胡同游”服务,因具有浓
郁的民族特色,吸引了许多游客参加观光。1999年4月,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克隆了这一服务项目,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等与“胡同游”相类似。北京胡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遂将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胡同游”属于知名服务,为北京胡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独有,被告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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