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线消息 为稳定农村经济秩序,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防止乡村两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意见》等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
《意见》指出,当前的重点是坚决控制乡镇政府和对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出现新的不良债务。《意见》要求:
坚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新的债务不允许举债搞建设,更不允许举债搞“形象工程”。坚决制止乡镇向金融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借款发工资、保运转现象的发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只能向金融机构借款,不允许向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款,更不允许高利借贷。所借债务由乡镇和村的经济组织承担,不得转嫁或摊派到农户。严禁乡镇和村借(贷)款缴纳税费。坚决杜绝因垫交税费、达标升级和非生产性开支等发生不良债务。
坚持政企分开,杜绝乡村担保不允许对应当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支出,分摊下达给乡村承担;已分摊下达、造成乡村债务增加的,县级财政必须负责予以划转消化,解除债务,否则,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规范投资行为,严禁要求乡村配套投入各级、各部门在农村开展中小学危房改造、乡村道路、水利设施、广播、卫生、文明创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项目建设以及投入各项扶持资金时,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除中央和省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的以外,不得要求乡村两级配套,违者所形成的债务由主管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加强民间借贷管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乡村已借入的高息借(贷)款,一律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进行降息减息,不让高利借(贷)者获取非法利益。
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地方,要视同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纪律进行查处。乡镇政府未能及时清理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任。县(市、区)所辖乡镇中5%以上的乡镇有新的不良债务发生的,要追究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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