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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弱势群体省人大代表建议收容孕妇先送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9日10:3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钧实习生陈涛 通讯员任宣)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讨论会第三组会上,代表们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不收容”(本报前天也以“孕妇该不该收容”为题做了报道)的规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纷纷表示在收容对象中,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并一致建议删除此项规定。同时有代表指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先送医院,待其情况稳定后再作收容遣送,所涉费用应由民政部门负担。

  就“孕妇、哺乳期妇女该不该收容”的问题,省民政厅负责人昨天上午答复说:“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公安厅的同志在制定这一规定时,考虑到目前我省收容站或中转站均没有配备专门的妇幼保健人员,更没有专业的设施设备,孕妇尤其是临产孕妇在收容和遣送过程中极易发生意外,甚至导致死亡。对她们的收容反而成了伤害,所以才规定不予收容,建议由其他妇幼保健部门负责。”

  但人大代表们对此解释并不满意。他们的理由是:妇幼保健部门和医院等单位都是自负盈亏,根本不会愿意管理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这类收容人员),只能由收容所来保护她们。几个代表同时建议在原《规定》中的第四条“卫生部门应当指定当地医疗机构收治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待病情得到控制时,再移交收容遣送机构”中,应当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包括在内,其相关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她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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