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期福建电视台的娱乐新闻频道报道,知名笑星陈佩斯、朱时茂在某地演出时爆出“罢演”风波。原因很简单:两人在演出之前已和主办单位达成协议:即对演出不得进行现场录像。然而演出中,二人发现主办单位未守约定,私自对现场节目进行录像。陈、朱多次制止却没有任何效果。为防止其节目版权遭受侵犯,二人决定中断演出。此举引起了现场观众的不满,认为两人的做法实在有违职业道德,媒体也普遍对二人予以谴责。然而在笔者看来,倘若我们稍显理性,对此事件的评价就会截然不同:
首先,这一事件的初始原因何在?毋庸置疑,陈、朱二人的演出作品屡遭盗版才是症结所在。正如陈佩斯在接受采访时所言:“演出刚结束就发现你的盗版碟子满街都是。”———足见时下盗版之风的肆虐令人瞠目结舌。而在打击盗版的过程中,法律这一公力救济手段显得有些苍白,惟一能给盗版者构成一点心理威慑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罚款一万至十万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而就连这仅有的一点威严也因执法力度的严重不足变了味,隔靴搔痒式的惩罚促使打击盗版不力的恶性循环继续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人为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只好依靠“私力救济”的方式:通过罢演以示抗议。此举虽有因噎废食的嫌疑,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其二,陈、朱二人的罢演行为是否合法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演出过程当中,主办单位违反约定进行录像不啻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于是,陈、朱二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中止演出。
其三,观众的谴责是否得当呢?表面上看,演出者罢演,造成观众观赏节目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谴责和抱怨在所难免。可是观众和表演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通过演出主办单位得以维系的,观众和表演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陈、朱二人的罢演导致现场观众所受的损失,应当由演出主办单位向观众承担违约责任。
“罢演”风波再次提醒人们:如何切实有效地打击盗版?在立法的缺憾和执法不力的情况下,权利人为维权只好借助“私力救济”的举措无疑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而随着加入WTO鼓点的日渐密集,版权的保护问题日渐紧迫,面对世界贸易的大市场,我们准备好了吗? (郭锡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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