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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重申:招用10天内要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9日14:4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茜 通讯员晁振源】近一段时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行业招用员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频频更换聘用人员,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为此,市劳动监察部门告诫用人单位,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监察部门强调,劳动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加给对方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将予以查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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