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怀了孩子丢了位子
当许多“准妈咪”以喜悦的心情迎接一个新生命的时候,却也有相当部分女性不得不面对一个较为普遍的现实:因为怀孕生子,被单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换岗、减薪、不许参与各种职称评定、甚至“炒鱿鱼”!
今年9月至今,广东省各级劳动部门、妇联系统及148法律热线接到多宗怀孕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及咨询,数量呈上升趋势。如白云区148法律热线,10月以来劳动关系方面的咨询中,此类咨询所占比例高达20%。而妇联系统收到的多为集体投诉,人数最多的一个单位竟有10人联名投诉。
据了解,投诉的女性不少都服务于大单位,或从事教育、卫生、文化等职业。令人忧虑的是,大单位执行《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较好,而懂得投诉的女职工本身的文化层次较高,法律意识都较强,连她们都面临这方面的问题,难以想象,有多少大中小企业工厂每天都在导演这类“侵权”事件,有多少普通打工妹都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而不自知、不自保!
生命得以繁衍,是因为有了母亲的伟大和勇敢。每位女性都有当母亲的权利,在一个健康健全的社会中不应该受到剥夺;每位女性都有当好母亲的愿望,哪怕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在所不惜。
但愿,有些代价不再是人为制造的……
权益:怀孕期间不得解雇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的权益。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则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当遭遇不公时申诉30日内应有答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违法应受惩处损害女工权益应赔偿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怪事:为保“饭碗”保证不孕
女工委屈签下“生育保证书”后愤而投诉的信件节录
各位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们好。我们是深圳×迅通信发展公司广州公司传呼部的一群受害女工。该公司自1997年起对我们传呼部的女工制定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要求凡已达适婚生育年龄的女职工在填写“续约征询表”的同时,如果想继续留任的,均要立下一份名为“生育保证书”的字据,内容如下:“本人×××保证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合同期内不怀孕,如有违反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试想,我们全部都是在该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换言之,我们全部均达适婚适育年龄,如果我们合同期满想继续签约的,都得写一份“生育保证书”。听到这一规定后,我们的心真是久久不能平静啊!这究竟是为什么?大家同是为公司拼搏,同是为公司工作,为什么就对我们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呢?这是合法的吗?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合法的权益呢?……无奈,无奈,真无奈,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为了不开罪公司,我们都沉重地提起笔写下了一张张带泪的、不甘心的、委屈的“保证书”!
写下“保证书”后,我们得到了继续留任的“光荣”,但背(地)里,我们多难啊!家人、丈夫催促要生孩子,我们只有以“拖”为策。为什么?因为一旦生小孩子就意味着要负上养育下一代的责任,也意味着我们会被视作“自动离职”,会失业,试问又有何经济能力去养育下一代呢?
有些同事已到晚育年龄,在续约时不肯写“保证书”,换来的就是一张公司不予续约的通知书。她们接到通知后情绪极为低落——工作时认认真真,不曾犯下任何差错,就因为没有写这一份“保证书”就被判了“死刑”,她们能甘心吗?无可奈何之下只能含恨离开。
极个别女职工较幸运,她们获得“恩准”,可以不写“保证书”,为享受这本应享受的权利,她们享受了公司对她们的其他“优待”:——员工黄××,怀孕三个月被公司批准自动离职,而不用赔偿1500元所谓的“违约金”;———管理人员孙××,是传呼部的一名班长,怀孕后被公司批准停薪留职,工作到临盆时休息,生完孩子后再回公司复职,所有生孩子的费用自理;———员工刘××,在公司工作三年后怀孕,被公司“甜言蜜语”劝退,“恩准”她生完小孩子后如有需要再回公司任职,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十人签名(略)
顺德惠州两名教师:怀孕也成罪过
两位女教师,一个在顺德,一个在惠州,相近的遭遇让她们成了“同一战线上的人”。
谭老师26岁,从1997年起供职于顺德容桂镇一所小学。今年1月,怀孕8个多月的她,被学校以不能进行正常教学为由解雇,还扣了一个月的工资。“因为马上要生孩子了,我忍着没去跟校方理论。”
直到今年8月,她才向当地妇联及劳动仲裁办公室反映了情况,两部门要求学校尽快解决。但校长认为“炒人”很正常,只补发了部分工资,产假期间相应的工资、医疗补助等都一拖再拖。
黎老师则是惠州市龙门县一所中学的老师。她从本学期开始请产假,不想校方却认为她几个月没上班,所以年度考核不予评定,“影响了评职称和晋升工资”,此外,每个月的奖金和期末奖金全都扣发。黎老师认为错不在己,愤而投诉。
妇联接到投诉后分别为她们“指点迷津”。谭老师因已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打起官司来没有顾忌;但黎老师却碍于种种压力,能否讨回公道还是未知数。
梅州六名女工:生子竟然被炒
谢女士等6名女工日前走进梅州市法院,状告她们的前任“东家”———某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她们有的已是大腹便便,有的孩子出生还未满一岁,就因为她们是孕期及哺乳期的女工,该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给她们每人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炒了她们。
谢女士等人百思不得其解———她们都是老员工,工龄最长的有9年,年纪最轻的也为公司服务了5年,平时工作认真勤恳,从未“行差踏错”过半步,怎么说炒就炒?她们咨询了有关法律部门后,先与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令她们备感惊诧的是,有关工作人员口头说让公司给予补偿,可裁决书上却写“无政策依据”。
“我们要求不高,只希望能拿回属于我们的孕期和哺乳期的基本工资。”她们选择了“最后一步棋”———上法院。“既然有法可依,我们就要告到底。”女工们正在等待公正的判决。(文/本报记者曾璇,通讯员多岚,实习生郝婧羽)
   订阅社会、娱乐新闻短信 中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