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爱萍,实习生汤璇)昨天上午,参与刑讯逼供的黄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的黎某坐上了广州市中院的被告席。
黎某,男,37岁,原为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民警,1999年9月被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去年被取保候审。
1996年5月27日凌晨,黄埔大沙镇姬堂旧围公路元岗山路段发生一宗命案,一摩托车主冯某死在路旁的水沟,经法医鉴定,冯某被扼颈窒息,属他杀。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负责侦查此案。凶杀现场显示,死者冯某死前曾把凶手的耳朵咬下来。第二天,三中队的侦查人员发现民工朱某的耳朵有缺损,就将从广东省佛冈县劳务输出到黄埔的劳工郑某、朱某等5人带回分局问话。但5人均否认,并解释说耳朵缺损是因为几人嬉戏时咬掉的,很快,5人被释放。最后,侦查人员决定对现场的血迹和朱某的血样做DNA鉴定。鉴定出来后,侦查人员仍然认为5民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中两人死刑,另外3人无期徒刑。5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省高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最后,5名民工沉冤得雪,黄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涉嫌刑讯逼供一事浮上水面。广州市检察院指控三中队黎某刑讯逼供。
--庭审直击:五民警作证四人翻供
昨天是此案第二次开庭,传唤三中队5名民警出庭作证。有4人均否认了在检察院所作的“黎某及自己均参与了刑讯逼供”的供述。只有1人维持在检察院作的证言。
翻供者陷入悖论
如果你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真话,那么在检察人员取证时你说了假话,就是作伪证。我们将追究你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
公诉人出示了民警肖某(化名)1999年9月和2000年5月的证言,肖某的证言这样说道:“1996年6月13日,我审讯朱某的时候,听他说6月12日黎某审讯他时,曾经脱了他的外衣,用脚踢了他的肚子一脚。朱某说手铐很紧,我还故意帮他弄了一下,目的是要他更疼。”
随后,律师也同样出示了2000年8月对肖某作的笔录:“我和黎某都没有参与刑讯逼供。”
审判长:哪个证言是你意思的真实表现?
肖某:律师说的那份。
公诉人:为何在检察人员提审你时两度说假话?
肖某:案件是发生在1996年的,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公诉人:不很清楚,为何要承认自己也参与了刑讯逼供,还要陷害黎某刑讯逼供?
肖某:当时检察人员说黎某已经承认……如果我不说,就怎么样怎么样,当时我很想离开检察院。
辩护人:在那种情况下,检察人员说这些话,就是使用恐吓手段威胁证人作证。
公诉人:证人是专业的侦查人员,应该知悉办案的环境。如果证人是普通公民,法庭考虑证人作证的环境是合适的,但这并不适合此案,因为证人的身份很特殊。而且,证人作证时告知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是检察人员的职责。
审判长:最后再问一次,哪份证言是真实的?
肖某:律师出示的证言。
公诉人:如果你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真话,那么在检察人员取证时你说了假话,就是作伪证。我们将追究你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出示的另外3人的证言显示,3人除了指证黎某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外,也承认自己有殴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一人维持原证言
38岁的民警李某也是黎某的同事,曾经参与了案件的穿插审讯。
公诉人出示他1999年和2000年在检察院作的证言:“我经过审讯室时,看见朱某被吊了起来,他是黎某审讯的。另一房间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吊起来,他也是黎某审讯的”,“朱某说,黎某用铁棍打他的大腿和小腿”。
审判长:你的证言是不是事实?
李某:(低头想了10秒后,艰难地说)是。
辩护人:民警李某显得思想压力非常大,顾虑重重,好像另有隐情,不愿意与辩护人作笔录,请法庭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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