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国栋)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原民警孙志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贿赂,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吉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文作为辩护人,唆使他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二人于近日双双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4月,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民警孙志负责承办李冰洋、鞠宝等4名犯罪嫌疑人 利用往酒中下药的方法,将被害人吴某轮奸一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李冰洋的母亲王雅莉聘请了吉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文担任了李冰洋的辩护人。周立文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李冰洋家人共同商量李冰洋轮奸案情。其间,王雅莉找到被害人吴某,采取威胁、利诱、贿买等手段,迫使其翻证。后周立文经与孙志联系,于同年10月9日,带被害人吴某来到宽城公安分局作了虚假证言。事后王雅莉交给周立文人民币两万元。周立文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了孙志。孙收受此钱后,在已无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决定提审犯罪嫌疑人李冰洋和鞠宝。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翻供笔录,孙志在此前十多天就将准备提审之事告诉给周立文,以便李冰洋家属做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工作。为使李冰洋、鞠宝的翻供合法化,孙志将提审时间由2000年3月21日更改为同年2月20日,并把李冰洋、鞠宝的翻供笔录装入卷宗。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最近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孙志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接受他人贿赂,违背事实真相,收集对犯人有利的虚假证据,故意包庇有罪的人,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周立文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唆使他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雅莉采取贿买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孙志有期徒刑七年;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周立文有期徒刑五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王雅莉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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