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建)根据上海市物价局11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从明年元旦起,上海房地产市场将实行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细则》明确规定,凡是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买卖、有偿转让、租赁房屋,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均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产权人、业主、购房人、承租人,单个协商进行买卖、有偿转让、租赁,提供服务不需要明码标价。
按照《细则》的规定,买卖、有偿转让房屋的明码标价,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一房一价标示,也就是将每一室(套)的价格及相关情况如楼盘室号、暂测的或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总价以及可否议价、有效时段等标示清楚;另一种是按基价加幅度标示,也就是确定某一室(套、层)的价格为基准价,加上由于房屋层次的不同和朝向的差异相应增加的差价额和差价率。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标明小区名称、地段或地址、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房型、计价单位、租赁价格、设施配套情况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其他有关事宜。
《细则》还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地产经纪和评估机构,以及银行、保险、律师、公证等提供的中介服务,也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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