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浦区法院民庭,不少法官碰到疑难案件时,总喜欢向“老蔡”请教。“老蔡”其实不老,才三十出头,是副庭长蔡银寿,只因办案老练,思路清晰,所以得了这么个雅号。
“老蔡”办案从不拖泥带水,不少“浆糊”案、“骨头”案经过他的手,都能干净利落地解决。在一起旧房改造纠纷案中,居民朱某借口旧房改造后采光和通风将受影响,阻挠施工。负责改造工程的南房集团多次劝说无效后,将朱某告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老蔡 ”在审理中发现,朱某关于房距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辩称是事实,但如果就此驳回原告诉请,却会损害这一地区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老蔡”根据房屋所有权人为全体使用者的整体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只要不损害承租人根本利益的,承租人就应服从和配合这一法学理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决后,居民们叫好。
“老蔡”办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大局观强,善于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三个效果的统一。这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合同签好了许久,300余户购房人才得知自己房屋早已被房产商抵押给了银行。官司由此而起。通过庭审,“老蔡”明白,案件并不简单。因为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商签订合同前未与购房人讲明抵押情况的,应认定合同无效,购房人返还房屋,房产商返还购房款。然而,这却会给房产市场的交易带来混乱,同时,也将给购房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激化群体性矛盾。
为此,“老蔡”找来了所有相关的法律反复比较。他发现,新颁布的《合同法》则规定: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并非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立法观念上的一个重要更新。“老蔡”心里有底了,最终他将这起购房案件按照有效合同做了处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各方的好评。(本报通讯员单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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