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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有关部门强卖管道气强辨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30日15:26 南方都市报

  本报11月14日发表题为《发红头文件强卖管道气》的文章后,引起 佛山市有关部门的讨论,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 为本报的报道“严重失实”、“造成极坏的影响”。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本报对佛山市有关部门所说的“严重失实”作出澄清。

  核心红头文件有无法律依据?

  本报此篇报道的核心在于论证这份红头文件是否有法律依据,那么这份 红头文件到底有无法律依据?佛山市府办的红头文件是不是与《广东省燃气 管理条例》相冲突?这份“红头文件”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地写着:

  “凡具备采用(佛山)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燃气自供单位必须直接 使用市政管道燃气,并无条件拆除原液化石油气自供设施。

  “暂时未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燃气自供单位,......在 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后,一律无条件拆除,直接使用市政管道燃气。 ”

  这两个“无条件”算不算强制性?

  至于这两个“强制性”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报11月14日的报道中有 详细的分析。《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同一城市的管道燃 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这里充分肯定了瓶装燃气的合 法性。第14条在“燃气经营企业”后特别注明“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 气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第16条也有“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 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主管部门领取燃气使用许可证后, 方可运行。”这说明佛山市一些企业采用的自建燃气设施(瓶组供气)是受 法律保护的。

  使用管道燃气是否具强制性?该《条例》的第8条规定:“已有管道燃 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 管道燃气。”很明显,这里的强制性只针对“高层民用建筑”。

  焦点能否离开法律空谈安全?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再表示,他们执行红 头文件(不管它有无法律依据)是从安全角度出发的。这里涉及到一个比较 容易混淆视听的问题:法律和安全有冲突时怎么办?

  安全是建立在法律和科学的基础上的,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离开法 律和科学来谈安全,即使你举出一千个事例也不能说明你的行政行为是对的 。所谓安全其实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瓶装气管理得当,也很安全;管道 气疏忽大意,绝对不安全。这和交警不能因为骑摩托车较自行车危险而强制 人们不准骑摩托车改骑自行车,是同一个道理。

  连根铲除了“瓶组供气”就能保证燃气百分之百的安全吗?有位业内专 家曾告诉记者,瓶装气给人的感觉是出事比较多,但这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瓶装气的历史比管道气长,瓶装气的普及比管道气广,加上燃气事故破坏 性较强,易引起媒体关注。相对而言,管道气要么不出事,要出事肯定是大 事,肯定是一栋楼、一个小区的灾难。片面地强调安全而强制停用瓶装气, 同“倒脏水连孩子也倒了”有什么不同?

  “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作为一名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绝 对不可能拿生命当儿戏。记者并不否认佛山市区一些现有的“瓶组供气”企 业存在安全隐患,记者关注的是如何消除隐患,消除隐患的办法除了使用管 道气外,还应包括对原有设施进行整改。企业有权力选择用哪种方式来消除 隐患,光是下发一纸红头文件(而且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无条件地”怎 样怎样,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报11月14日的报道中,文章中指的是“一些中小陶瓷生产厂家” ,这里很明确,是“一些”,不是全部;是“中小陶瓷生产厂家”,不是所 有的厂矿企业、宾馆饭店。文中所点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自建燃气设施符 合标准的,一种是不符合但愿意整改的,根本就没有那些“无报建、无资质 、不安全”又顽固不改的企业,更不可能为这种企业说话。

  常识瓶组站瓶装气区别何在?

  佛山市公用事业局和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本报11月14日的报 道将“瓶组站”与“瓶装气”混为一谈。对此,本报不得不作一些常识性的 说明。

  首先澄清一点,本报11月14日的报道中,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瓶 组站”这个词,佛山市府办的“红头文件”中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过这个词 。记者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范》,国家标准 中也没有这个词。

  “瓶组站”(规范说法应是“瓶组供应系统”)是指配有两个15公斤 和两个或两个以上50公斤气瓶的用户供应系统。这是相对单瓶供应系统( 配有两个或两个以下15公斤气瓶的用户供应系统)而言的。瓶组供应系统 和单瓶供应系统都是瓶装气的供应形式。就是100个瓶连接起来也还是瓶 装气,永远成不了管道气。本报报道所指的瓶装气是个大概念,是相对于管 道气而言的,“瓶组站”是包含在瓶装气这个概念中的。

  在佛山市府办的红头文件中,从头到尾没有“瓶组站”、“瓶组供气” 的字眼,文件中提的最多的名词是“燃气自供单位”,单个的燃气瓶供气难 道就不属于“燃气自供”,非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燃气瓶连接起来才叫“燃 气自供”?

  实质强卖是否加重企业负担?

  佛山市公用事业局和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本报11月14日的 报道中称企业因“瓶改管”增加了生产成本失实。尽管本报当天的报道主要 谈的是“红头文件”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对使用管道气是否节省成本没有 作深入讨论。但既然提到了这个问题,本报记者愿就这个问题作一些说明。

  企业使用管道气后是否节省了成本?向本报投诉的企业和记者所接触到 的企业均一致认为,使用管道气后成本增加了。最让他们不理解的是过去的 投资一下子都没用了。

  佛山市区一家经营饮食行业的外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搞“瓶改 管”,他前后投资20多万元自建的燃气供应设施(其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 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也得到了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取得了《广东省燃气 使用许可证》)必须全部“推倒”,不仅这20多万元不见了,为了上管道 气,还得再投巨款“另立炉灶”。这不是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是什么?

  记者手上有一份佛山市燃气总公司的管道燃气计价表,带着这份表,记 者走访了佛山市的一些企业,以表上的日用气量1—2吨(426立方米— 850立方米)为例,管道气计价为:进气价+1170元/吨的运行费, 而企业自供燃气的计价为:进气价+300元/吨的运行费,企业是节省了 成本还是增加了成本,一目了然。

  续闻有关部门不应一错再错

  本报11月14日的文章见报后,记者也随机采访过佛山市的有关企业 和一些市民,他们一致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行政,本报报道的红头文件 的确存在法律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该有错就改,不应该一错再错。

  佛山市近日对公务员进行首次培训时,讲课老师曾以本报11月14日 的报道作为案例,提醒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

  令人遗憾的是,有企业向本报报料:佛山市有关部门在本报报道见报的 第二天,仍然拿着这份存在法律漏洞的红头文件去查封企业的供气设施,强 制企业“无条件”地使用管道气。

  佛山市公用事业局和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本报报道“造成了极坏 的影响”,事实情况又是如何的呢?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本报投诉其权益受 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拿着本报的报道理直气壮地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表示将循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是越来越多的佛山市民表 示要多学法知法守法,这就是某些部门个别人不愿见到的“极坏的影响”。 而我们认为,还有什么比无视法律存在、擅自侵害企业利益更坏的影响呢?

  报道严重失实?

  佛山有关部门讨论意见摘录

  针对11月14日《南方都市报》A10版刊登的题为《发红头文件强 卖管道气》一文,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等 部门进行了讨论,均认为市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对燃气自供单位进 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1]020号)(以下简称《通 知》)是完全合理合法且十分必要的;该报道严重失实,对《广东省燃气管 理条例》有关条款断章取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现将讨论意见综合如下:

  一、该报道将“瓶组站”与“瓶装气”混为一谈,并指出:“佛山市有 关部门拿着‘红头文件’强迫企业不准用瓶装气只能用管道气……”。是偷 换了概念,混淆了视听。

  二、报道多次提到,佛山市企业自建的燃气供应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 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这点也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报道中称,佛山市有关部门此次整治是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应属无效。之前第一点已提及,文章偷换了概念,将瓶组站等同于瓶 装气,因此,在这个前提下得出《通知》是“违法”的结论也就不攻自破了 。

  四、报道中称,一些厂家的自供气设施“通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但 后来却被“查封”。这种说法容易给读者造成一种佛山市有关部门朝令夕改 ,令企业无所适从的错觉。

  五、报道中认为,《通知》的出台让企业“无谓地增加生产成本,这样 发展下去是死路一条”。难道为安全生产投入一些成本真的是“无谓”的吗 ?

  摘自佛山市公用事业局、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南方都市 报〈发红头文件强卖管道气〉一文的讨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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