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
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
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本报讯 在国际残疾人日到来前夕,本报昨日A05版刊发的报道“残
疾人逛商场遭驱逐”引起社会的强大反响,读者纷纷致电来函谴责歧视残疾
人的不道德行为,广州市肢残人士联谊会也发来专函,感谢本报对残疾人的
关注。
一位署名“网友残阳”的读者说:一个城市美丽的标准,除了环境之外
,更在于生活在城中人的素质,一个轻视弱势群体的城市是不美丽的。广州
经过“中变”,市容环境变美了,但广州市民的素质也应该自觉地“一年一
小变,三年一中变”。
广州市肢残人士联谊会发来专函说:“驱逐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在社
会上某些人对残疾人士依然存在歧视和偏见,《残疾人保障法》已颁布11
年了,12月3日又是国际残疾人日,呼吁政府和社会加大《保障法》的宣
传和落实,实现伤健携手,共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亦希望广大残疾
人士能更自尊、自立、自强,早日消除歧视,实现平等。
市肢残人士联谊会会长欧阳小佩说,他对吴小勤在中山八路某商场遭到
的极不文明的伤害感到十分震惊和气愤,他说:档主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广大
残疾人的心,伤害了他们的尊严,更影响了广州大都市的文明形象。与此同
时,欧阳会长向《南方都市报》对残疾人的关心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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