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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 重拳打击药品回扣风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30日16:2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昨天,江苏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部署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副省长吴瑞林说,我省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药品中的回扣行为,真正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据了解,“新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药品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销售劣药的,除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处以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和相关个人分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回扣”问题也作出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它利益的,由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受回扣的执业医师,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副省长吴瑞林说,我省将严格按照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准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在申办证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搞挂靠经营、出租转让证照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整顿无效的,坚决依法吊销其证照。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行为。我省昨天还公布了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25-4408675;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025-4405977。(张鲲 龚学明)

  又讯 最近,本报接连刊出《医药代表惊曝医院进药黑幕》、《药价虚高是怎么来的?》等报道,引起省监察厅高度重视。昨天上午,省监察厅医药纠风办公室负责人专门约见本报记者,指出《扬子晚报》报道得很及时,很有必要,文章揭露出了一些医院进药的黑幕,值得重视。对监察部门、卫生部门查处和遏制药品回扣风起到很好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省监察厅医药纠风办公室将和《扬子晚报》记者一道,对一些医院进行明察暗访,对揭露出来的药品厂家和医院有关人员的问题,将一查到底,决不手软。(耿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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