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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区公安厅副厅长胡炎忠受贿一审判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2日09:54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2月2日电(记者王勉) 日前,原广西区公安厅副厅长胡炎忠因受贿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胡炎忠收受了河池地区人保经济发展公司经理叶超雄的一套住房,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1997年8月,原柳州地区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副大队长甘宏兵为感谢胡炎忠使其当上车管所副所长,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1998年,胡炎忠将个体户
黎惠贵调入公安系统,两次收受黎的贿赂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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