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2月2日讯 南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生病住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将予以核报,最高不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这是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的最新规定。
具体操作办法是,从12月起,南京市失业人员每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院期间明细结算清单、就业登记证等材料申领住院医疗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生育,并已根据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的,原则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服务设施费用,按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宁劳 刘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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