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肥东县路口信用社原主任黄迎峰职务犯罪一案,11月26日由合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黄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认为黄为他人出具保函,但此案尚未执行完毕,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处不确定状态,因此不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黄在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达30多万元用于个人经营;1998年10月12日,谢俊杰、张季(另案处理)持两张价值58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通过黄迎峰为其办理验票等贴现手续后,分别在肥东县农业银行梁园营业所、石塘信用社诈骗现金580万元。得逞后,两人送给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价值1.6万多元;1996年5月8日,黄违反农村信用社规定,亲笔签名并加盖信用社公章,擅自为他人出具一份40万元担保书。结果造成路口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39万元。目前,此案处于执行阶段。
肥东县检察院指控黄在任职期间,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肥东县法院于今年9月17日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黄迎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追缴其挪用的赃款14万多元和那辆摩托车。一审宣判后,肥东县检察院认为一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其量刑属畸轻,遂提出抗诉。(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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