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霞 柳光敏 特约通讯员顾正华)记者日前从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对区法院执行庭进行述职评议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针对“执行难”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福田区法院推出了六项整改措施,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困境的路子。
一、重大事项合议庭合议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单人决定改变为合议庭合议制度。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事项无论巨细都由执行员一手包办,权利过于集中,容易出现错漏。现在,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评估、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重大执行措施,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案以及执行中止、终结等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
二、执行权分离
执行权由执行员一人行使变为执行调查权、实施权、裁决权分离行使。执行权的集中行使缺乏必要的权力监督,容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执行权分离行使,不仅建立起执行的流程管理,而且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内部相互监督;
三、调查取证实行当庭公开听证
执行案件中调查取证由庭外进行变为实行当庭公开听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首先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听证,在立案后的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也需要由执行法官实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使执行法官得以客观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认相关法律事实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增加了执行案件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登记与执行分开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即予立案执行变为执行申请权登记与立案执行分开,执行申请权登记不收费,对于经听证确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法院予以立案执行。这种制度的设立保障了当事人依法行使执行的权利,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确实的司法救济,降低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五、可分批多次申请执行
由一个案件一次申请执行变为按照可执行标的分批多次申请执行。只要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就可以对已查明的财产依法及时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可以在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按照每次实际执行的标的额收取执行费用。不再像以往,能不能执行都全额收取执行费用。
六、执行更加有序
由具体执行措施的随意零乱改变为规范有序地执行,加强了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规定,制定了审计、评估、拍卖的管理规定和执行款的管理规定。为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区法院审委会还对拍卖物降价处理制度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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