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法院民庭有位法官叫黄红,姓名中有两种颜色,也涂抹出她审判思想上的丰富性。
市民刘某因缺乏资金周转,将自己一室户私房向某典当行典当借款2万多元,之后4次续当。1998年7月起,刘某“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典当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出典标的进行绝当确认。但刘某认为,原告不具有不动产典当业务资格。
黄红审理此案后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要搞清原被告的房屋典当行为究竟是典权、典当(又称质押)还是抵押。事实证明,双方的行为不属典权、典当,如作为不动产抵押,双方又未办理登记,抵押行为也不生效。据此,黄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刘某归还典当行钱款,典当行归还刘某房屋。
1998年8月,市民杨某委托余某装修房屋,后杨某发现有质量问题,便与余某初步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装修结束后,杨某与余某在质量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杨某遂留4000元待结。余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结清工程款。法院认为,双方对损失赔偿已有所约定,故判决杨某支付余款4000元。
此后,杨某又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余某赔偿装潢损失5000多元,但余某只同意按口头约定赔偿1000元。
黄红委托有关部门对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确定8处质量问题整改费为3229.74元。据此,黄红在判决中突破了双方的口头约定,判令余某赔偿杨某2229.74元,另1000元支付鉴定费。(本报通讯员顾琼 本报记者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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