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对两家南京音像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儿童钢琴初步教程》VCD及乐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先恒音像有限公司、南京音像出版社停止发行2000年8月22日前联合制作的《钢琴教程》VCD及乐谱,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向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判令被告上海音乐图书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1984年10月至1988年6月,上海音乐出版社发行了《钢琴教程》1至3册。1995年8月,这家出版社与4位编者签订了《钢琴教程》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音乐出版社对《钢琴教程》中文版享有专有出版权,同时享有转授第三方将该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形式的专利权,并负责将转让使用权所得报酬按规定比例付与4位编者,合同有效期5年。
1999年5月,南京先恒公司、南京音像出版社联合制作并发行《儿童钢琴初步教程》VCD及乐谱,其中选曲的数量、顺序等与音乐出版社出版的《钢琴教程》相同,并在上海音乐图书公司等处销售。于是,上海音乐出版社及其主管单位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南京先恒公司和南京音像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专有出版权和从属权利。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音乐出版社是非独立法人,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其主管单位文化出版总社承担。原告出版的《钢琴教程》是一套针对初学钢琴儿童的特点、选择特定钢琴曲目,根据难易顺序汇编的编辑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在出版合同期内的专有出版权及约定的转授第三方将该作品摄制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形式的从属权利,受法律保护。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在曲目选择、数量、编排方式等处与原告出版的《钢琴教程》相同的《教程》VCD及乐谱,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从属权利。鉴于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及从属权利于2000年8月22日届满,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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