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通讯员邓碧君、实习生林琳)一颗小小的塑料 枪子弹竟然毁了一个7岁男童的眼睛。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意外伤害纠纷案,判处被告赔偿损失7万余元。
13岁的江仪与7岁的江坚(均为化名)既是邻里又是亲戚。1998 年2月2日,江仪与江坚在家门口玩耍时,江仪用带子弹的塑料枪向江坚打 了一枪,江坚的左眼顿时血流如注。江
由于江仪和江坚双方的父母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坚的父母 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江仪的父母对原告提供的劳动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要求重新鉴定伤情。花都区法院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结论是 江坚因外伤致左眼盲目4级,属伤残8级。花都法院判决被告人江仪的父母 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277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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