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通讯员邓碧君、实习生林琳)一颗小小的塑料
枪子弹竟然毁了一个7岁男童的眼睛。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意外伤害纠纷案,判处被告赔偿损失7万余元。
13岁的江仪与7岁的江坚(均为化名)既是邻里又是亲戚。1998
年2月2日,江仪与江坚在家门口玩耍时,江仪用带子弹的塑料枪向江坚打
了一枪,江坚的左眼顿时血流如注。江 坚的父母立即将他送往中山医科大学
眼科医院救治,后又转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因伤势严重,江坚落下左眼单
眼盲、右眼视力0·6的残疾。今年2月7日经鉴定,江坚属7级残疾。
由于江仪和江坚双方的父母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坚的父母
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江仪的父母对原告提供的劳动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要求重新鉴定伤情。花都区法院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结论是
江坚因外伤致左眼盲目4级,属伤残8级。花都法院判决被告人江仪的父母
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277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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