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昨天,记者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对2001年12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和医疗机构使用单位的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凡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可销售、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
据了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做好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生产企业对尚未规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 品,在2001年12月1日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的相关工作。凡2001年12月1日后生产和上市销售的药品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对2001年12月1日前生产且已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和医疗机构使用单位的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凡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可销售、使用到2002年6月30日。
通知中还要求,对2001年12月1日前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尚未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的药品,自2001年12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违者按新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另外,对该类药中的中药,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该中药既往储存时间和质量的实施情况,在保证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前提下确定有效期,但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标注有效期的方式,可以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加盖和加印“有效期至×年×月”;也可以另行印刷标明有效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属上述情况的产品,流通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见习记者李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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