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一度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蹦极跳伤人案”第二轮诉讼昨天上午在天津南开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双方当事人就陈玲玲做伤残等级鉴定一事达成共识,凯茜公司除表示考虑接受做伤残鉴定的费用外,对陈玲玲的代理人所提出的各项主张均表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确认。
作为第二被告的水上公园管理处的代理人在庭审当中对原告、第一被告陈述的事实均 表示没有异议。当法官让其对原告的举证进行答辩时,水上公园的代理人以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为依据,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凯茜公司的代理人王同民律师在答辩时首先表示,承认凯茜对伤人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他说,由于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凯茜公司对判决认定的责任无异议。
随后,王同民认为陈玲玲的代理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范围过大,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并且原告在庭前未能提供证据和详细清单,所以无法核实原告提出的所发生费用。王同民说,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以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为原则,采取核对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收据等办法,在姓名、时间、价格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认定。
另外,“原告诉状中提出的家属误工费、通讯费、误学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其他的相关费用也超出范围”。王同民律师说。
同时,王同民提出,“根据庭下接触和原告自诉,陈玲玲病情基本稳定,已进入康复阶段,请法院让原告去做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最后决定赔偿数额。”
而第二被告水上公园副处长刘昕光则在答辩中称,凯茜公司于1998年3月12日租赁水上公园3600平方米土地,经营蹦极跳项目,双方约定该项目出现事故均由凯茜公司承担,与水上公园无关。
刘昕光说,原告于2000年4月16日在凯茜公司经营的蹦极跳项目游玩时出现事故,引起责任纠纷。原告起诉至南开法院,南开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判定事故责任在凯茜公司,水上公园不承担责任。原告上诉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因此,水上公园管理处的代理人坚持“原告所称引发医药费等赔偿的责任事故,在一二审判决中已得确认,水上公园在本案中不存在责任问题,因此,由责任引发的医药费等纠纷与水上公园无关系,水上公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在答辩、举证、质证后,于上午11:00结束。法官表示,由凯茜公司出资为陈玲玲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再择日开庭,进行法庭辩论。(记者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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