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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自己的消费权利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5日11:02 法制日报

  消费者李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通过店内张贴的海报,得知该超市正在对一种品牌的洗发水搞“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便决定购买。但当结款时,被告知“买一赠一”即是买一瓶洗发水赠送一个钥匙链(价值不足1元)。李女士深感上当,与商家理论。商家则以促销海报中明确规定“本次促销活动本超市享有最终解释权”,拒绝与李女士理论。

  现在,一些厂家或商家经常利用像上述这家超市的做法开展促销活动,很多消费者都
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厂家或商家对消费者的欺骗,但又找不到适当的根据来反驳这些厂家或商家。那么,究竟厂家或商家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谁才享有“最终解释权”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厂家或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更不能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减轻、免除自己的经营风险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厂家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因为人民法院享有国家审判权,仲裁机构享有仲裁裁决权,这两种权力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任何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均不能干涉,亦不能取代。

  由于仲裁制度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所以仲裁机构的解释也必须以发生合同争议的消费者与厂家或商家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解释。目前,也存在着相关行政机关对个别厂商商业行为进行解释的情况,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消费者对行政解释内容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仍以司法途径确认行政解释是否合法。对于厂家或商家对自己营销行为进行的解释,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当消费者遭遇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主张自己的消费权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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