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瑾 通讯员符信)广东户籍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沿用
了40多年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名词将成为历史,而统称为居民户口
。近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我省
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认真
贯彻落实。据悉,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将涉及全省,其中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
业户口等户口性质的举措在全国来说还是首次。
《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
、稳妥地分步骤进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
负担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综合承受能力
,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此次户籍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城乡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
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大城市的准入条
件应相对高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可依次放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发
展步伐应当更快一些。
技能人才可携亲属入户
户籍改革后,科技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入户条件将进一步放宽。凡来我省
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技
能人才,准其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科
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应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
回原迁出地。
穗深敞门迎高层次人才
广州、深圳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准
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大量吸纳具有学士特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经济发展需要的
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并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
体的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两市政府自行制定。其它大、中城市充分发
挥其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量力而行吸收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内地居民买房准许入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
入户;内地居民前来购买商品房、自建合法住宅、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
事业的,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
多年来因户口迁移的限制而造成夫妻分居的现象也有望得到改善。《意
见》指出,夫妻投靠入户的不应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迁移入
户手续。所以应该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的入户条件,切实解决夫妻及未
成年子女的投靠入户问题。但广州、深圳两特大城市因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
,所以《意见》指出,在文件下发前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问题应在
2005年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5年的应予以
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本省就读户口无需迁移
就读于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
入学校所在地,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读于省外大
、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以及来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
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户口迁移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居住
为了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实行“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
场运作”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对在
城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应准予落户;凡属经济发展
需要的外地人才,也应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对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
口粮户口的人员,仍在城镇居住的,统一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建成区内人均
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转为城
镇居民。
本报于9月8日率先披露了此次户籍改革的相关内容,并对广东省公安
厅有关负责人作了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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