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厦门12月4日电 12月4日是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一项新的庭审制度:证人向宪法宣誓。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且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未必都能做到诚实作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审理,而且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及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 因此,为了唤醒证人的良知,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促使证人如实作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鼓励各地法院改革创新的背景下,认真组织有关人士反复论证,以我国三大程序法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依据,推行证人宣誓制度,并在12月4日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庭审中首次施行该制度,由证人黄海标站在证人宣誓台前,面对审判席,左手按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宣读作证誓词:“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
根据该院的证人宣誓规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应当宣誓或作出具结保证;证人宣誓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主持,书记员负责监誓。证人应在宣誓台前面对审判席宣誓,并在签署证人宣誓书后进行法庭作证程序。(通讯员郑金雄记者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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