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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5日11:2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首宗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案,依法裁定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对一宗离婚案的判决效力。

  广州市人蔡伯辉,在广州结识台湾人许慈珊后,双方于1997年11月在广州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一起到台湾。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蔡返回了广州。许慈珊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等为由向台湾南投地方法院申请离婚,蔡伯辉表示同意并办了相关手续。台湾南
投地方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于同年10月22日生效。在该诉讼过程中,蔡伯辉收到了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缮本、离婚事件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蔡伯辉于今年7月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该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效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1月中旬作出裁定,认可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关于准许许慈珊和蔡伯辉离婚的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通讯员张弘记者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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