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
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的实际情
况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地进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
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
地区的综合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我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
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大城市的准入条
件应当相对高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可依次放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
发展步伐应当更快一些。
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入户条件
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入户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具有博士
、硕士、学士学位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应准其
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
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应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就读于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
校所在地,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读于省外大、中
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以及来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的非
广东生源,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外商、华侨等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入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
入户;内地居民前来购买商品房、自建合法住宅、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
事业的,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
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的入户条件
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的入户条件,切实解决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投
靠入户问题。夫妻投靠入户的不应受婚龄、年龄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入户
手续。但广州、深圳两特大城市因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文件下发前的夫妻
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问题应在2005年底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
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5年的应予以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广州深圳大量吸纳高层次人才
广州、深圳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准
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大量吸纳具有学士特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经济发展需要的
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并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
体的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两市政府自行制定。其他大、中城市充分发
挥其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量力而行吸收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鼓励引导更多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居住
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实行“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对在城镇
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应准予落户;凡属经济发展需要
的外地人才,也应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对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
户口的人员,仍在城镇居住的,统一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
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1/3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
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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