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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冒出“私人通缉令” 是否违法引起专家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6日00:36 时代商报

  标题:“杀人在逃犯”;内容:“此人李军,男,34岁,身高1.70左右,身材较胖,家住锦州市古塔区,南桥市政住宅楼××号,其特征左眼断眉,左小手指断一节,公安局现已通令,有知情者,其家属(原文如此),表示重谢。联系电话1300933××××、1300933××××。”“通缉令”左侧是李军的放大照片。从今年7月到现在,锦州街头不断地出现这份东西,撕了贴,贴了撕。

  “通缉令”的发布者是锦州45岁的市民刘国忠夫妇。据刘介绍,2000年9月11日,刘19岁的独生子,被李军打伤后,从5楼扔了下来。孩子处于植物人状态,连续抢救10天,花医疗费7万余元,但终回天乏术而死。案后李军潜逃。因为儿子申冤心切,今年7月,刘国忠夫妇想出了发布“通缉令”的办法。“通缉令”发出后,刘夫妇已接到十多个电话线索,刘国忠和家人闻“警”而动,但均无功而返。刘国忠夫妇说,下一步他们准备筹集资金,把“通缉令”张贴范围扩大到沈阳、大连等城市。

  锦州市的这个首份“私人通缉令”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一名法律工作者认为,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认定其有罪,即使被法院认定为杀人犯的人,也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依《刑事诉讼法》,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所以私人发出“通辑令”从法律上讲,是不合适的,更重要的是,一旦“通缉令”出现失误,将造成严重后果。但也有众多法律工作者不赞同这种看法,金钟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说,只有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害肖像权;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公民隐私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只有认定李军不是杀人在逃犯,才谈得上名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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